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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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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言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创建于1938年的广西省立桂林师范学校。1950年,桂林女子师范学校并入。1983年,桂林师范学校、桂林市教师进修学校分别更名为桂林地区教师进修学院和桂林市教师进修学院。1984年,桂林市教师进修学院更名为桂林市教育学院。1988年,桂林地区教师进修学院更名为桂林地区教育学院。1998年,桂林地区教育学院与原桂林市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新的桂林市教育学院。2000年,桂林市教育学院与桂林市师范学校合并组建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勤学慎思,明德笃行”为学校的校训,“以德立校,以艺兴学”是学校的办学理念。学校立足桂林、辐射广西、面向全国、服务基层,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区内有优势、国内有影响的应用型地方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桂林师专”;学校英文名称为Guilin Norm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GLNC”。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为广西桂林市信义路21号。设置信义和甲山2个校区。经举办者批准,可根据需要设立、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glnc.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着力培养综合素质好、实践能力强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由桂林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指导、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指导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监督、考核评估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八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支持,为学校办学提供稳定的经费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必备的办学条件。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按照本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二)依法自主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按国家有关政策招生。
(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实施奖励和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按有关规定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中层干部。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不断完善奖惩机制。
(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七)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本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师生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
(六)依法实行校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接受举办者、业务指导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指导与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使命,以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突出学生职业胜任、知识复合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发展规划、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等情况,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由国家核定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非学历培训。学历教育以专科(高职)教育为主,学制三年;经批准可举办其他学制的本科、专科(高职)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就业面向和职业岗位定位,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行业制订的人才培养规格与质量标准,自主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择和编写教材,建立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和检查、评估办法,考核学生成绩。
第十六条 学校突出以能力为本的人才培养观与质量观,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主要路径,深化产学研合作,不断创新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校企、校地合作,加强校内教学实践平台和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为学生搭建良好的实习实训平台,不断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督导组织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十九条 学校努力办好教师教育专业(群),并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实际,构建适应现代服务业、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等地方产业发展的专业(群),促进特色专业发展,实现学校的专业链与地方行业产业发展集群紧密对接。
第二十条 学校重视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不断提高科研水平,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大力推进协同创新,通过决策咨询、科技服务、项目联合开发、基地建设等途径,深度开展校企、校地、校校科技合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为核心,全面加强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环境文化和行为文化建设,丰富文化内涵,打造文化品牌,建设格调高雅、特色鲜明、积极向上、与时俱进的校园文化。
第四章 治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结构。主要通过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施管理行为。学校实行校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的发展方向,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重大改革方案,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营造有利于培养、吸引、留住和用好人才的机制和环境。
(五)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学校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根据党委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制定的方针政策、重要决定和重大改革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部署。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行政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校内行政机构负责人,依法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大人才政策。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对外交流与合作等行政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拟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落实党委决议的具体措施和工作部署,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按照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评定、审议、咨询与决策等职权,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5。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3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咨询。
(三)审议学校学术政策,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维护教师和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四)审查和评定学校教学、科研项目及奖励,评议和推荐市厅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及奖励,检查、评审、验收学校教学和科研项目。
(五)推动和促进校内外学术交流,主持学校大型学术研讨会,组织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六)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学术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教学工作的指导、参谋、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与运行,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各类教育教学发展规划,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二)审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指导学校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
(三)参与评审、鉴定和推荐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建设项目及教学成果奖。
(四)研究咨询学校的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五)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三节 教学单位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等需要设置若干教学单位(系、部)。根据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教学单位在学校的指导和监督下,相对独立自主地开展教学、科研、服务社会和党建、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要求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管理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的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基地建设、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服务社会等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工作,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做好本单位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推荐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各种体育、文化、艺术、社会实践活动和各类竞赛活动。
(六)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和资产。
(七)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教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的党组织。教学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五)会同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教学单位设置主任,按岗位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教学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本单位的决策和议事机构,由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副书记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工会分会主席、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主要研究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措施,讨论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绩效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及领导分工分别由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三十七条 教学单位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作为本单位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按其章程统筹行使对本单位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和审议权和决策权。
第四节 管理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工作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所设机构依据其职权范围履行管理、服务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治理。
第五节 民主管理机制
第四十条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的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听取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校务公开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发挥共青团组织的职能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人员比例,合理设置各类人员岗位,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招聘教职工,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并实施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任、考核、培训、晋升,兑现薪酬待遇,实施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需要和相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有权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奉献力量。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规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学校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的离退休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的权利,履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的义务。学校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离退休人员开展服务和管理。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按程序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教学活动、学生管理、校园文化、后勤保障、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因获得助学贷款、奖学金及助学金而产生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思想品德合格、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按规定发给学历证书。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实践、专业技能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违法、违纪的学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各类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帮助。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服务教育,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咨询与推荐等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置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结社自由,学生可以在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范围内组织学生团体和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校友及校友会、理事会、基金会
第一节 校友及校友会
第六十七条 校友是指在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含广西省立桂林师范学校、桂林女子师范学校、桂林地区教师进修学院、桂林市教师进修学院、桂林地区教育学院、桂林市教育学院、桂林市师范学校)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和学习、培训过的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有关人员;经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六十八条 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及校友之间的联系,凝聚感情,增进交流、友谊与合作,弘扬母校传统,共商母校发展大计。
第六十九条 学校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校友会工作,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七十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与发展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学校办学,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提高学校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七十二条 理事会由学校及热心高等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理事会在学校章程的框架范围内,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
第三节 基金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管理与运作基金,奖励和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七十四条 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基金会的财产用于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资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合法合规地组织收入,保障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科学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八十条 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和基建维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资产处置应遵循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学校支持闲置资产综合利用,规范校园商业经营活动,严格监控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九章 学校标识、校庆日
第八十一条 学校形象标志的基本图案为圆形,通过三圆渐进处理表达了师生团结一致,严谨治学,共创学校美好未来的寓意;形象标志主体下方的“Guilin”,突出了学校的地域品牌特征,便于识别和记忆。
形象标志选择中国传统建筑结构中的汉鼎式斗拱托书造型为主体,表达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以及学校悠久的历史和教育底蕴。通过蓝色渐变色调空间的烘托,凸显学校蓬勃向上,开拓进取,培养人才的时代精神。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31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桂林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提议,学校党委会同意后修订,修订程序按照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