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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师范学院社团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5-11-05点击数:

桂林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共青团广西区委《贯彻落实〈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教工委〔2020〕9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促进成员成长成才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弘扬“忠诚仁爱,求真担当”的桂师精神,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第五条 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学生社团应当登记为其中一个类别,且不得成立宗教类性质的社团。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构建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负责,团委、组织(人事)、宣传、教务、保卫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实现党的领导具体化。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统筹负责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研究和建立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制度、骨干遴选及考核制度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二)学校团委负责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学校团委设立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三)组织(人事)、宣传、教务、保卫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形成社团高质量发展合力。

第八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所属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社团活动及社团媒体宣传的监督指导、指派指导教师并对其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工作,积极为学生社团提供经费、器材、场地等必要支持,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协同学校团委共同促进学生社团的良性发展。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至少20名以上本校在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基本素质的学生联合发起;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与该社团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社团名称须冠“桂林师范学院”;

(三)有明确的校内业务指导单位,其原则上应是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机构;

(四)至少有1名本校固定的、符合条件的在岗指导教师,其中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

(五)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管理章程,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活动范围,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程序,社团终止程序,章程修改程序和解释权归属等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团委递交下列材料:筹备申请书、社团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表(附件1)、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附件2)等。

第十一条 学校团委每年9月份受理社团成立申请,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成立的意见,报学校党委核准后,在校内公告宣布。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可以依学校相关安排招募社团成员并应当自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报学校团委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

(二)学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

(三)涉及宗教文化;

(四)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

(五)跨地跨校联合成立;

(六)属于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

(七)有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情形。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向学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校团委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报学校团委审核,学校团委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每年5月-6月集中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审。年审内容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经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议并报学校党委核准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准予注册登记,并在校内予以公告,准许其下一年度以学生社团名义在校园内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审视为不合格,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一)无指导单位或社团指导教师,或无社团主要负责人;

(二)当年度社团成员少于20人或有较大面积的社团成员违纪违规违法受到院系通报及以上处分;

(三)社团年审材料填写不规范,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社团章程宗旨活动或未按学校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社团活动;

(五)未经审批擅自对外开展社团活动、邀请校外人员参与社团活动和未经批准接受校外捐赠赞助;

(六)未经学校审核批准参加校外机构组织,或变相实质成为校外机构组织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七)有其他应判为不合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注销或取缔: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上级部门、学校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二)两次及以上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四)每学期活动少于2次(含2次),社团名存实亡;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注册;

(六)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

(七)有其他应当注销或取缔的情形。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要加强社团成员法纪意识教育,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学校团委视情况对学生社团予以警告、整顿或解散;对涉事的社团负责人及成员,视情节轻重,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二)在筹备期间进行与筹备无关的其他活动;

(三)未经登记或未通过学校年审且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四)在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五)自行组织讲座报告或涉外活动未报管理单位审批;

(六)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

(七)严重侵犯成员权益;

(八)财物管理混乱或违规参与经济活动;

(九)损毁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十)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十一)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者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社团理事会集体研究授权和指导教师同意,不得以社团名义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党委批准,学生社团不得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成员单位或者分支机构,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充分保障学生社团及其成员的权利,对于校内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结构和财务制度;

(二)在社团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权对社团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但每名学生最多加入两个社团;

(五)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

(六)定期注册,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七)其他应由成员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社团成员大会依照该社团的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社团理事会,决定更换部分社团理事;

(二)审议社团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设立理事会处理学生社团日常事务。理事会理事由社团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设会长1人,副会长1-2人,理事总数最多不得超过该社团会员总数的5%-30%。

学生社团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学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的指导下,通过业务指导部门提名推荐、学校团委考察公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核批准、社团公开选举等环节遴选产生。

第二十四条 社团理事会理事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政治立场鲜明;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社团业务发展能力,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理事会会长应为中共党员或者共青团员。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曾被撤销社团职务,对社团被注销、解散或取缔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成员不得担任社团理事及以上职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为本校在职教职工,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因特殊情况需要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社团指导教师或顾问等,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和学校团委批准并必须聘有一名校内指导教师。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指导学生社团内部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精神风貌和和谐氛围;把握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方向,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监管指导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和社团媒体宣传工作,提高社团活动的质量;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业务指导单位、学校团委报告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应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对社团成员的政治引领,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

临时党(团)支部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党(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社团临时党(团)支部不发展党(团)员,不收缴党(团)费,不选举党(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团)支部自然撤销。

已建立临时党(团)支部的社团中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应同时参加所在院(系)党(团)支部和所在社团临时党(团)支部的活动,过双重组织生活。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建立工作档案,规范管理档案。学生社团档案包括社团章程、工作办法、成员登记表、活动方案、活动图片及影音资料、活动总结、财务收支明细等,以备核查。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要积极创新载体形式,依照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广泛开展活动。但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社团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

第三十条 单个学生社团举办校内活动,须经学生社团理事会集体决策,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方可开展。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需对活动工作方案、活动经费、安全预案等严格把关,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以下性质的活动须征得指导教师和报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并于活动举办前7个工作日报学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

(一)举办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活动,或者有社团成员之外的师生参加的群众性集会、研讨会等活动;

(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的报告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或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开展活动;

(三)涉及出版发行报纸、刊物等印刷品的活动;

(四)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外内容的活动;

(五)举办涉及宗教、民族、哲学、社会科学等问题的活动;

(六)组织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七)与校内外其它单位、团体、个人联合举办的活动;

(八)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校外社会组织的支持组织开展调研、交流、培训等活动;

(九)其它应当报备、报批的活动。

审批以上活动,必要时学校团委应事先征求学校学生工作、宣传、保卫、外事等部门意见。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组织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应有安全预案,社团指导教师或业务指导单位应派专人带队。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制作建立社团徽标、开设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业务指导部门及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学生总数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划拨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为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向社团成员收取任何形式会费。未经学校团委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校外经费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业务指导单位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收到的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重视提升学生社团建设质量,结合学生社团年审开展星级社团认定活动,对星级社团在评奖评优、经费支持等方面适当倾斜,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学生社团星级分为一、二、三星级,根据学生社团年度活动开展情况、活动效果等进行认定,其中认定为三星级社团的不超过学校当年度学生社团总数的5%。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团委和社团业务指导单位要加强学生社团骨干队伍建设,重视学生社团干部培养培训,提高社团干部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以思想政治素质作为评价考核重要内容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思政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指导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的经历视同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认可其指导社团的工作量,具体办法另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与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团管理办法》(桂师党〔2020〕28号)同时废止。